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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夹板支架助行器CE MDR认证办理流程

医疗机械CE认证包含哪四方面 ?

CE认证是一个完备的安全性保障系统,并不是只是将一个试品取得实验室检测根据罢了。

由于 CE 标示是一个安全标识,因此,一个根据CE认证的商品务必保证自商品 设计,生产制造,外包装,说明书的撰写,到运送,市场销售,新产品的全部合理使用期限 中,以及使用后产品的回收利用,这些全部环节上,均合乎欧洲的身心健康、安全性、与 生态环境保护之相关法律法规中常要求的基本要求。因而,一家生产商欲想使其产品根据 CE认证,通常要达到如下所示4方面的要求:

1.商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在商品上贴上CE标识。

2.商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务必储放于欧盟国家境 内供管理机构随时随地查验。

3.对被市场管理机构发现的不符合CE要求的商品、或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可是已贴上CE标签的商品,务必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临时拿 掉,或从市场里永*久地撤销)。

4.已贴上 CE标识之产品规格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国家相关的法律变更或转变,其后面制造的同样型号商品也必须相应地进行变更或调整,便于合乎欧盟国家新的法律规定。

CE 验证程序流程

1. 确定出入口我国

2. 确定产品类型及欧盟国家产品类别命令

3. 特定“欧盟授权代表( 欧盟国家授权代理 )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4. 确定验证所需要的方式(Module)

5. 选用 " 自我声明 " 方式或是 " 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组织"

6. 创建技术文件 (Technical Files) 以及保护与升级

1、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 30 个成员国 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2、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产品属于这里所列22 类中的任何一个,一般地讲,则需要进行 CE认证。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

  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3、指定“欧盟授权代表( 欧盟授权代理 )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 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 个 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 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 权代表 ( 欧盟授权代理 ) (Authorized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 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 (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 合 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 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 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 要求。

  4、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 CE认证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 (Module) ,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CE 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 :

  1.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 自我声明 )

  2.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 加第 3 方检测

  3.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型式试验

  4.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5.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6.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7.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产品验证

  8.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9.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 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 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5、采用“自我声明”模式还是“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 (Minimal Risk)

  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 (Minimal Risk) 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 自我声明 ) ”的方式进行CE 认证。

  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NB(Notified Body) 介入。

  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 A以外的其它模式, 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 CE 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 A 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 NB 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 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 程,并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证书等。

  目前,已经有 1200 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 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 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 一家 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 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之,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 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 被授权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 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

  6、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Files)及其维护与更新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 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 其技术文件 (TechnicalFiles) 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档"是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很重要的一个事项, 它的目的是要求企 业准备充份的技术资料和证明, 供主管机关抽查, 或发生诉讼纠纷时使用。各欧盟指令对于 " 技术档案 " 的要求有所差别, 在这里谨以中国出口企业 常用的“医疗器械”的要求为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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