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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CC-SDOC认证申请条件资料
发布时间: 2024-08-26 17:27 更新时间: 2024-11-05 08:30
三、认证/SDoC适用哪一个?


适用于设备授权的程序取决于适用于射频功能的 FCC 规则部分。


  • 除非规则中另有规定,否则蓄意辐射器(发射器)必须使用认证程序进行审批。

  • 手机、无线局域网设备、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等支持无线连接的设备,需要通过FCC认证且获得FCC ID,确保其发射的无线电信号在规定的频率、功率范围内,并且包含必要的技术特性,以防止对其他通信设备造成干扰。
  • 仅包含无线电发射机(非收发器)的设备--如遥控发射机、陆地移动无线电发射机和无线医疗遥测发射机--需要通过FCC认证证明其电磁兼容性(EMC)符合标准,确保不对其他设备造成干扰,并且具有一定的抗扰度。
  • 非故意辐射器(数字电路)则使用 SDoC 程序进行审批。

  • 仅包含数字电路(不包含无线电发射机)的设备--如计算机外围设备、家用电器、ISM 设备、开关电源、LED 灯泡、无线电接收器和电视接口设备—可选择 SDoC 程序也可选择使用FCC认证程序。


  • 四、进口要求(47 CFR Part 2 Subpart K)

    任何射频设备不得进口到美国,除非进口商或终收货人或指定的报关行确定该设备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47 CFR 2.1203&47 CFR 2.1204):


    1. 射频设备已获得FCC颁发的设备授权。

    2. 射频设备无需设备授权且设备符合FCC技术管理法规。

    3. 进口射频设备的数量为 4,000件或以下,用于测试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 FCC规则和条例、产品开发或是否适合销售。这些设备不会出售或销售。


  • 该射频设备的进口数量有限(≤400件),用于在行业贸易展上进行演示,不会用于销售或市场推广。

  • 进口的射频装置仅用于出口,该设备不会在美国推销或提供销售。


    1. 进口的射频设备仅供美国政府使用。

    2. 进口的射频设备为3个或3个以下,供个人自用,不打算出售。


    1. 进口的无线电频率装置用于维修,不会出售或销售。

    2. 该射频装置是植入人体内的医用植入发射机或第 95部分所定义的医用随身发射机,获准进入美国,或者是与此类植入或随身发射机相关的控制发射机,但本规定所涵盖的发射机在其他方面须符合适用于根据本章第 95部分获准在医疗器械无线电通信服务(MedRadio)中运行的发射机的技术要求。此类发射机允许在未获得设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进口,但只能供已植入医用植入式发射机或佩戴医用随身发射机的人个人使用。

    3. 根据第 25.129节的定义,旅客进口3个或3个以下便携式地面站收发报机作为个人用品,且不会在美国出售或出租。

    4. 射频设备须经第 2.907节认证,且进口数量为 12,000件或以下,用于预售活动。在本段中,数量由具有相同 FCC ID的设备数量决定。(预售活动指预先包装以及向分销商及零售商转移实际所有权,但在认证流程完成前,不得向终用户交付、展示、操作或销售设备。)


    前述进口条件不适用于以下物品(47 CFR 2.1202):


    1. 技术标准和其他要求豁免的无意辐射器,或使用低电平电池供电的无意辐射器,且不包含与交流电源线连接时的操作规定。

    2. 在美国制造和组装的无线电频率装置,符合适用的 FCC技术标准,且未经修改或进一步组装。

    3. 先前已适当进口、出口维修后再进口使用的射频装置。

    4. 无线电频率装置的组件、零件或部件,除非它们构成基本完成的装置,只需在销售或使用前添加机箱、旋钮、扬声器或类似的小附件。本排除条款不适用于实际上属于本章第 15.3(r)节所定义的外围设备的计算机电路板,以及所有本身须遵守 FCC营销规则的设备。


    五、不合规的后果

    任何人不得销售射频设备,除非对于需要认证授权的设备,已根据相关规则获得授权,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正确标识和标记。


    对于仅受供应商符合性(SDoC)声明限制的产品,可在自愿的情况下,对相关设备申请认证。(47 CFR 2.906)


    违反以上合规要求,将有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 罚款:违反FCC规定可能导致高额罚款。

  • 产品召回:不合规产品可能被要求下架或召回。

  • 品牌声誉影响:合规问题可能对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 以上为FCC的监管和合规要求,阿里巴巴国际站再次提醒商家会员合法合规在美国市场销售FCC监管的相关产品,在产品售卖初期考虑合规要求,及时寻求合规咨询,并保持对FCC法规的新了解,应对任何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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