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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

第1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与管理方面,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是指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中小企业规定,且有一定比例的科研人员和一定体量的研发经费投入,有着自主产权或专有技术,积极开展创新活动给予产品和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在河北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型企业,申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评定后管理方法,可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程序流程

第四条 凡是在河北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前提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定性为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判定标准为:

(一)制造业企业:从业者在1000人以内或营收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公司:专*业人员在300人以内或营收在10000万元以下;别的行业公司:按照国家相关中小企业划型规范。

(二)具备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工作的人员占公司当初员工总量的20%之上。

(三)公司上一年度科研投入占销售额2%之上并且具有深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

(四)公司具备自主产权或专有技术或自主创新集成能力,且产生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州和辛集市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机构承担。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实际步骤为:

(一)申请。申请企业向所在地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递交评定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含评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告(负债表、现流表和利润表),并须重点列举研究开发费用和由自主产权、专有技术造成收入,给予科研成果证实、自主产权证实、新产品鉴定材料等。

(二)评定。各设区市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州、辛集市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对辖区内申请公司填报的信息及递交的书面报告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与评定。

(三)办理备案。对各设区市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州、辛集市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相关信息列入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系统做为办理备案。

(四)监督管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趋势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各设区市、定州和辛集市、国家*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工作中给予指导、监管、查验。

第七条  符合我国相关中小企业划型规范,早已省相关部门评定而且在有效期内我国高新企业、省级以上企业孵化器等不会再再次评定,只需要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信息。

第三章  服务项目及管理

第八条 对已经定性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技术单位将于以下几个方面优先支持:

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支撑计划、重要科技创新转化重点、高新科技基本条件数据平台方案、国际科技合作方案要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革新资(基)金新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重点新产品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孵化器评定、科研成果奖赏等都要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核心、现代农业项目、博士后流动站等。

针对得到金融企业专利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计划项目优先选择给予支持。

第九条  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平台和服务平台等综合服务平台,要高度重视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技术革新、科技政策、融资金融、创业培训班、创业辅导、人才培养、市场拓展、企业诊断、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优先选择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自主创业、卵化和公共性技术咨询。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核心、剖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合作网等高新科技基本条件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建共享。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行动态调整。公司按照要求按时填写统计分析问卷调查表,公司关键信息变更需及时根据有关设区市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定州、辛集市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升级。

第十二条  对评定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核查。对已经不符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已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有给予不实信息、违规违法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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