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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标准备案办理条件和周期

更新时间
2024-12-22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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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办理条件


  1、批量生产产品,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企业;


  2、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a、《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b、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c、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d、产品全项目检测报告。


  备注:登记的企业需提供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办理程序 1、 到受理登记部门领取、填写《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2、 将登记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受理登记部门,受理人员出具受理书; 3、 申请单位在时间内凭受理书到受理登记部门取回办理结果。


  三、办理期限 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6:00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附英文)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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