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EU)2018/1139与授权法规(EU)2019/945和实施法规(EU)
2019/947一起,通过定义以下内容代替了UAS(无人飞机系统)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首·次要求无人机具有CE标志,下面了解一下新EU标准中涉及哪些类型的无人机
UAS或无人飞机系统是通过遥控驾驶的飞机,我们正在谈论的是无人机,例如用于农业,空中射击和用于专·业和非专·业目的的地形测量。针对欧洲共同体的新法规(EU)
2018/1139通过定义CE标记无人机的要求,取代了成员国民航机构规定的规范。
法规(EU)2018/1139制定了两个不同的法规:
1.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的(EU)2019/945法规,确定了设计和制造阶段的合规性要求。
2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并于2020年7月1日开始适用的第2019/947号条例,该条例为运营无人机制定了规定。
欧盟法规UE 2019/947突出了三类无人机:
1开放式飞机,指的是低风险运行的飞机,但根据欧盟法规2019/945的规定,现在必须强制使用CE标志。正如我们将在下一段中讨论的
那样,开放举别包括3个子举别(A1,A2和A3),分为5个具有不同特性的飞机类别(Co,C1,C2.C3和C4),以及自建无人机)。
每个班级都有特定要求.
2.特指具有中等风险目受风险评估的无人机,此举别不需要CE标记,Jarus(无人系统规则制定联合机构)是技术委员会,负责定义指导材料和操作员必须履行的合格声明的标准方案。
3经过认证的无人机是用干高风险操作的无人机,例如无人驾驶CE无人机,(自然不包括在CE标记过程中),因此需要飞行员认证和许口证。
属干CE类别的属于Open Categorv的无人机的性能
(EU)2019/945法规强加了CE标志,并定义了每个Open子举别和类的合规性要求,新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还对指定机构进行干预,重
量<250q的CO级和C1级-加上没有CE标志的自造无人机-属于A1子类别。C2类飞机属于A2子举别,C3和C4类-加上重量小于25kg且没有 CE标志的自行建造的无人机-属干A3子类别
这种美异是基干重量(或-仅针对C1级-其干动能),并施加了与人员安全有关的其些限制,实际上,新的无人机标准不允许在集全和人
群中飞来飞去,并且即使在附近无人参与的人上空飞行时也设置了其他限制;例如,对于子类别A2和A3,禁止在拥挤区域飞越。对于重量不超过250克的无人机,无需进行专门培训,而对于重量较大的UAS飞行员(C1,C2.C3类),必须完成理论培训以掌握飞行规则和领空概念,C4和重量不超过25公斤的自建无人机),除CO和重量小千250克的自行建造飞机外,所有级别的飞机均应配备能够实时发送有关识别和飞行状态数据的设备。
(EU)2019/945法规对每个类别都规定了几个制造要求,包括材料特性,设备特性,发出的噪声和系统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