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资质要求1.资质要求(1)通用性要求通用性要求为《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具体为以下五方面:一是取得法人资格;二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是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是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2)性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专职认证人员性要求具体如下:一是上述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必须涵盖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国认可[2016]第24条)中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中至少8名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能力要求,即至少1名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至少6名认证审核人员,至少1名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三是专利代理人资格可作为“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能力要求”的证明依据。2.审批程序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遵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详见“国家认监委—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3.申请材料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所需材料详见“国家认监委—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设立认证机构材料要求”。4.处罚规定如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能持续性地满足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等行为发生,国家认监委将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且给予警告,以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处理。针对不能持续性地满足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国家认监委将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其资质。(二)认证审核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认证审核人员的相关要求。1.资格要求(1)通用要求依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的《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01-2)第二章的通用要求执行。(2)特定要求认证审核人员应当“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的具体要求同认证机构性要求,即认证审核人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视为“具备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具体参见《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01-2)附录A.10。2.专职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证审核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国家认监委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认证机构专职人员:一是与认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或认证机构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是认证机构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三是认证机构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认证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认证机构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研发部负责立项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
a) 项目立项前要进行知识产权的检索调查,分析该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各关键技术的数量、地域分布和权人信息等;
b) 通过知识产权分析及市场调研相结合,明确该产品潜在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
c) 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防范预案作为项目立项与整体预算的依据,避免重复研发和资源浪费。;
d) 编制立项报告(如新产品开发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内容应包括:对项目领域的科技文献、文献进行检索,对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发展,知识产权和竞争对手状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