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A/C-Tick是由澳洲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通称ACA)为了更好地通讯设备发的认证证书。生产商和供应商务必按照以下流程应用A/C-Tick::
1、商品实行ACAQ标准规范检测
2、向ACA备案应用A/C-Tick
3、填好"合乎申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商品合乎纪录储存一起
4、在通信产品或机器设备上贴上有A/C-Tick标志的标志(label)
5、售卖给顾客 A-Tick仅适用通信产品,电子设备多半是申请办理C-Tick ,但是电子设备假如申请办理A-Tick,则不需此外申请办理C-Tick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请办理合拼;倘若商品要在这里二国市场销售,以下文档在营销前必不可少齐,以便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英国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政府随时随地抽样检查。
抽样检查新项目
1. 检测报告 - 务必由 NATA 或与 NATA 互让之认证,如 NVLAP 或 A2LA 认同的试验室签发才合理,不然规定试品送测概率非常高。
2. "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 - 务必由澳洲/英国企业或采购商签字承担 。
3.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 -务必由澳洲/英国企业或采购商签字承担。 签字承担之生产商,有义务保证市场销售之商品仍合乎EMI层面的要求。
4. 初始之设计图稿及说明书(如:路线图、方块图、User'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
5. 描述制做时之生产制造检查程序,以保证 EMI 特点之保持。
6. 一切会影响到 EMI 的变动描述和必需之测试记录。
产品范围依据2001年政府*部门公布的申请强制执行电磁兼容测试商品目录,关键涉及到的商品为:
● 工业生产、高新科技、医疗(ISM)机器设备,音像制品机器设备;
● 电器产品机器设备;
● 气动工具和电热水器具;
● 照明灯具和相近机器设备;
● 信息科技机器设备。
● 不用开展申请办理的商品为:
● 在澳大利亚之外的地域生产制造,而且并不是为进口的到澳洲售卖的设备;
● 从挪威进口的到澳洲市场销售,并已合乎英国有关条例的设备;
● 没有在必须申请办理范畴的商品。